學習評量

節錄部分條文如下:

第 10 條第 2 項: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第 11 條第 2 項: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第 25 條第 1 項: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若對缺曠三分之一有疑異,可由校務系統-高中職校務-學務系統-學生出缺席系統,查詢課程的缺曠,如對缺曠資料有疑問,請洽學務處生輔組。

節錄部分如下:

1. 學生於定期考當日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時,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2. 未經准假而擅自缺考者,該科該次考試以零分計。准假者,其補考規定及學期成績,依本要點及「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計算標準」之規定辦理。

節錄部分條文如下: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對象包含:

一、重考入學新生、轉學生、重讀生、復學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

二、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

三、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

轉班群學生、復學生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由註冊組依原修習科目之類別、領域及學分數直接承認。

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另依「本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辦理。

第六條 學分抵免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學生於入學之學期開學日起一周內填具本校「學分抵免申請書」,並檢附原就讀學校之歷年學業成績證明正本一份,向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第八條 學分抵免申請通過者,其抵免科目之上課時段仍應隨班附讀。若欲申請免入班俢課、免考定期考,須於當學期開學日起一週內或接獲審核結果通知後兩周內向教務處提出自學計畫書,經任課教師審核同意後,始得於抵免科目之上課時段,至指定地點進行自學。

節錄部分條文如下:

三、期中考及高三期末考成績登錄截止日後三日為成績檢核日,學生應登入本校成績系統檢查個人成績。若有疑義,請與任課教師確認成績。如有成績錯誤,任課教師應於成績檢核日結束前,填寫「學生成績更正表」說明原因送至教務處註冊組,經註冊組長、教務主任覆核後,呈請校長核定始可更正。

四、期末考及平時成績之檢核日為次學期開學後三日,成績檢核、更正比照上點辦理。